关于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 admin发布时间:2026-04-28 16:32来源:未知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成立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公开的协调落实、督办考核等工作。各科室、各单位是政务公开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本科室、本单位主管领域应公开信息的审查、提交、发布工作,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提交更新主管领域政府信息内容。
 
二、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各类城市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其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等。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单位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指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各单位通过提交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的方式公开,也可以经局领导审核后,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电子屏幕、服务热线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或者采用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受理和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可以采用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多种形式提出申请。其中,收到口头申请的,受理科室或单位要立即引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迅速办理。收到邮件或者书面申请的,应立即转交政办科,履行收文登记程序,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迅速办理。
 
2.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科室或单位应现场审核,能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的科室或单位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受理科室或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对于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申请人要求其对信息更改、补充的,办理科室或单位不得拒绝更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